PARTNER AGREEMENT
企测超市协作伙伴协议
企测超市 · 平台规则文件
更新日期:2026年10月10日
【重要提示】本协议为格式条款,其中涉及分润规则、权利限制、责任免除、协议终止的条款已以加粗形式显著提示。请您在勾选确认前仔细阅读全部条款,充分理解各规则内容。本协议为电子合同,您在注册页面勾选确认即视为同意签署,具有与纸质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协议双方
甲方:企测超市(杭州)有限公司(企测超市平台运营主体,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申请入驻的协作伙伴(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自愿申请成为企测超市协作伙伴,在注册页面勾选本协议,即表示乙方已完整阅读、充分理解并同意本协议全部条款,双方达成如下约定:
第一条 合作内容
1.1 乙方负责向平台引荐需求企业、供应企业入驻企测超市平台;甲方为乙方分配专属邀请码,乙方通过专属邀请码开展引流推广。
1.2 乙方仅提供企业资源引荐服务,不参与检测、咨询、工程等具体业务履约,不对供需双方的服务质量、报告有效性、履约纠纷承担任何担保或连带责任;检测及相关服务由供需双方自行洽谈、履行。
1.3 乙方不得诱导、引导供需双方脱离平台进行线下交易,不得规避平台规则、损害平台利益。
第二条 企业归属与分润规则
2.1 企业归属绑定规则
企业注册时填写乙方专属邀请码,则该企业归属乙方;归属绑定时间以企业提交注册并填写邀请码的时间为准,绑定关系(affiliate_id)记录写入系统后不可修改,仅用于历史对账与分润核算。
2.2 分润生效条件
分润权益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方可生效:
① 该企业归属关系已确认生效(企业注册填写乙方专属邀请码并完成系统绑定);
② 自企业绑定之日起,时间未满5年。
两项条件任意一项不满足的,该企业后续新产生的洽谈会话服务费不再产生分润。
2.3 分润计算基数
仅企业使用企测超市·预存额度(fund_source=1)支付的洽谈会话服务费计入分润基数;企业使用企测超市·补偿额度(fund_source=2)支付的费用,不计入分润基数,不产生任何分润佣金。
2.4 分润比例
满足分润生效条件的,针对该企业以预存额度支付的洽谈会话服务费,乙方按分润基数的30%获取佣金,剩余70%归甲方所有。
2.5 绑定到期规则
企业绑定满5年的,该企业业务归属自动转为平台自然流量;原始绑定记录仅保留用于历史对账,该企业此后新产生的洽谈会话服务费全部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再享有任何分润权益。到期后的企业永久不得再次绑定任何协作伙伴邀请码。
2.6 协议终止后的分润处理
乙方终止合作(包括主动退出、协议到期、因违规被平台终止)的,不改变已确认归属企业的5年分润周期:
终止时点之前已经完成归属绑定的企业,在其各自5年归属周期届满前新产生的洽谈会话服务费,仍按本协议约定计付乙方佣金;
各企业归属周期届满后,自动转为平台自然流量,停止计付乙方佣金;
终止时点之前已经产生、符合结算条件的合规佣金,甲方正常兑付,不予追回。
2.7 自然流量归属
注册时未填写任何邀请码的自然流量企业,归属甲方所有,不属于任何协作伙伴,不产生分润;自然流量归属永久不可变更,不支持事后补填邀请码追溯分润。
2.8 结算依据
平台后台扣费流水记录,是双方分润核算、结算的唯一有效依据。甲方不承诺保底收益,乙方收益完全取决于其引荐企业在平台真实产生的有效洽谈会话服务付费订单。
2.9 结算规则
分润按月对账结算;结算前乙方需向甲方开具对应金额的合规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完成款项支付。甲方后台为乙方提供分润数据看板,供乙方核对分润数据。
第三条 乙方义务与禁止行为
3.1 乙方保证引荐企业主体真实、信息合法,严禁虚构企业主体、批量注册账号、伪造工单、刷单套取分润。
3.2 乙方不得以甲方或企测超市名义,对外承诺检测资质、报告效果、业务兜底、固定收益等超出平台权限的内容。
3.3 所有洽谈会话服务费,均由企业在平台内直接向甲方支付;乙方不得私自向企业收取任何与平台服务相关的费用。
3.4 乙方对合作过程中接触的平台用户数据、企业资料、运营数据等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倒卖平台企业信息,不得用于本协议约定之外的用途。
第四条 协议终止
4.1 乙方可向甲方申请退出协作伙伴身份,按平台流程办理终止。
4.2 乙方存在刷单套现、虚假引流、倒卖用户信息、引导供需双方线下交易等严重违规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乙方伙伴资格,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4.3 协议终止后,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分润规则继续执行:终止前已产生的合规佣金正常结算;终止之后新发生的洽谈会话服务订单,不再计付乙方佣金。
第五条 其他约定
5.1 本协议为电子协议,乙方在注册页面勾选确认即生效,替代纸质签字,具有同等合同效力。
5.2 甲方有权根据业务及法律要求修订本协议;修订后的协议将在平台页面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乙方继续登录、使用伙伴后台的,视为接受修订后的协议。
5.3 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优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